某投資者購買了由某證券公司發行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在線證劵杠桿平臺,因該資產管理計劃到期后投資者未能實現退出,案涉資產管理計劃的清算時間晚于預期,雙方當事人遂產生糾紛并將爭議提交深圳證券期貨業糾紛調解中心調解。
在深圳證券期貨業糾紛調解中心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并簽署和解協議,證券公司依據和解協議中的調仲對接仲裁條款提起仲裁,以使和解協議的內容具有可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在中國(深圳)證券仲裁中心的管理和推動下,仲裁庭依據雙方和解協議的內容高效作出了裁決書。
本案是典型的調解對接仲裁的資本市場糾紛案。2013年9月,在中國證監會的指導下,深圳國際仲裁院與深圳證監局共同發起,聯合深圳證券交易所及相關資本市場行業自律組織共同創建深圳證券期貨業糾紛調解中心,首創“專業調解+商事仲裁+行業自律+行政監管”“四位一體”糾紛解決機制。根據《深圳國際仲裁院仲裁規則》的規定,經深圳證券期貨業糾紛調解中心調解的案件,雙方當事人可請求仲裁庭依據和解協議內容作出裁決書或調解書,由此使雙方的和解內容獲得可強制執行的效力,圓滿、高效化解糾紛。2021年11月,中國(深圳)證券仲裁中心與深圳證券期貨業糾紛調解中心簽署合作協議,進一步深化“調解+仲裁”的糾紛解決新模式,滿足證券期貨行業對于糾紛化解機制的多元化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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